Course
學分抵免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系(所、組、學位學程)生、轉學生或經各入學管道錄取之新生。
二、學生在學期間經申請核准出境修習相關科目學分,並依各規定採認抵免學分者。
三、申請核准參與校際選課(含暑修)或修讀輔系或雙主修者。
四、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推廣教育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惟其學分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年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學生抵免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轉系(組、學位學程)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一年級學生應修學分總數五十學分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以不超過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九十四學分為原則。但降轉生得酌予增加抵免學分數。
二、轉學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曾於本校修習並取得之學分,不受前項學分數上限之規定。寒轉生得酌予增加抵免學分數。
三、研究生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不包括論文學分)二分之一為原則,如抵免總學分超過此原則者,須由系所檢附相關審核文件,經專簽獲准後,始得辦理,惟抵免後,在校修業年限碩士生不得少於一年,博士生不得少於二年。
四、研究生離校五年內,經重考或重新申請進入原系所就讀,其於原系所修習之正式課程學分不受前款學分數上限之規定,抵免學分數由各系所依專業認定核可。
五、曾於本校學士班在學期間申請核准預先修習碩士班課程,成績及格且未列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者,經錄取碩士班後,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不包括論文學分)三分之二為上限。
六、二技部轉系生轉入四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學程規定應修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限。
七、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推廣教育學分後考取二技在職班之學生辦理學分抵免,以二十五學分為上限。

 

不論抵免學分多寡,學生入學後,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應符合學則與選課辦法之規定。

 

依本辦法辦理抵免後提高編級之規定如下:

一、核准抵免達三十五學分者,得申請編入二年級,至少應修業三年。
二、核准抵免達七十學分者,得申請編入三年級,至少應修業二年。
三、核准抵免達一百學分者,得申請編入四年級,至少應修業一年。
四、轉系(學位學程)之學生,依申請轉入年級,不得提高編級。
五、專科畢業最高編入三年級。
六、大學部肄業生最高編入肄業之年級。
七、凡考入新增設學系(組、學位學程)學生,不論其抵免學分多寡, 不得申請提高編級。
八、提高編級應填寫提高編級申請表,經系所主任及學院院長核准 後,送教務處彙辦。
九、申請提高編級應於入學當學期辦理,以一次為限。提高編級經核定者,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
二、選修學分。
三、輔系學分。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
五、教育學程相關課程學分。

 

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或性質相類似者,應提出該科目授課大綱供審核。
三、原校已修習之科目,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申請抵免。
四、五專生一年級至三年級修習之科目,不得抵免。
五、二技部學生不得以各類專科學校已修習之科目學分申請抵免。
六、各系(所、組、學位學程)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目不 得抵免。如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甄試應於註冊後兩週內辦理完竣。
七、通識、基礎英語、體育、軍訓科目之抵免規定,由各該審查單位另訂之。

 

原校已修之科目學分與申請抵免本校之科目學分相比較,若有差異,採計學分之方法: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須外加原校其他相關課程學分補足本校欲抵免之課程學分,如無法補足學分數者,不得抵免。但軍訓、體育與英語課程,得依原就讀學校修課事實與時數認定之。

 

抵免學分之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取得抵免資格後,第一個學期註冊後兩週內檢附中文成績單正本,將抵免學分申請表送交各學系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轉學生之抵免學分以轉入當學年度一次為限,若為新開設之課程則不在此限,惟不可超過第三條抵免學分上限之規定。
三、各系之院定與系定必、選修科目及自由學分,由各系審查。
四、校定共同科目之通識課程由通識中心審查,基礎英語由國際語言中心審查,軍訓科目由軍訓室審查,體育科目由體育室審查。
五、抵免學分申請表中,原校已修科目欄所填名稱,應與原校成績單之科目名稱相符。
六、抵免學分最後經教務處註冊組複查後登錄於歷年成績表,並註明「核准抵免科目學分」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至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短期研修(交換)與曾在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院校修讀之及格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予抵免。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由校長核可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